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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卓清國小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

花蓮縣卓清國小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年10月4日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    依據:
(一)    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(教育部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100043309A號函) 。 
(二)    110年9月17日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」(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121891B號函)。 
二、    目的:依據行政院核定「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」,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 自主學習之推動,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,鼓勵使用數位學習 載具進行教學輔助,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。 
三、    借用與保管原則 
(一)    本規範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,具有資料運算存取、文件編 輯、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 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 
(二)    借用對象:本校在職教師同仁暨全體學生。
(三)    借用數量:每人每次限借用一台為主。
(四)    借用之優先程序:
若有超量借用需求,將依下列情況,按申請時間優先借用。
1.    有上課需求之教職同仁。
2.    有指導學生參加競賽之教職同仁。
3.    有學習使用需求之學生,經導師同意者。
(五)    借用流程::
1.  個人:向本校總務處申請借用。
2.  班級:由班導師統一申請借用。
(六)    借用時間如下:
1.    教職同仁:依實際上課需求或指導學生競賽期間為主。
2. 學生:依實際上課需求或學習需要期間為主。
(七)    注意事項:
1.    借還程序均須會同申請之教師或學生進行測試點交。
2.    行動載具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用途,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、聊天交友 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。
3.    使用電腦軟體請務必以校內授權之軟體,或合法購置之軟體;若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情形,借用者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4.    使用期間,非經教師允許,不得自行升級系統版本、自行新增刪除APP、修改密碼或設備名稱、拆裝任何硬體周邊設備。
5.    借用期間,借用人須盡善良保管人與財產保管之責任,並掌握歸還期限。
6.    歸還時,將與借用申請人當場檢視設備是否正常、配件是否齊全,若有損毀,遺失或人為疏失造成設備損壞,借用人必須按相關財產管理辦法進行賠償處理。損壞範圍包括:
(1)    裝飾性損壞,包括刮花、凹痕和端口塑製部分碎裂。
(2)    濫用、不當使用、液體接觸或者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損壞。
7.    繳回電腦時,請自行將電腦內之個人資料製作備份留存。電腦繳回後,總務處有權刪除任何資料,且不負保存之責。
8.    借用逾期不還者,該員停止借用設備三個月,但若有借用逾期一個月不還者,將視同遺失並負賠償責任。
(八)    總務處得就全校資源使用考量,保有隨時中止借用之權利。
(九)    借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,方得進行借用。
四、    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。
五、    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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