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
發文字號:府教終字第1080210074號
速別: 普通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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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主旨: 108年9月16日有關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電動自行車新增及修訂部分,請加強宣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08年9月2日花道安字第1080001400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日前立法院以三讀通過新增及修訂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,駕駛電動自行車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以上者,可處新台幣900元至1,800元罰鍰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可罰新台幣300元、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可處新台幣1,800元至5,400元。請加強宣導應選用合格之電動自行車,並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,以維護行車安全。